河北石家庄“气代煤”“电代煤”政府补贴政策

时间:2018-07-17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锅炉改造的政府补贴政策,随之出炉。

锅炉改造计划

1. 居民生活和取暖主推燃气锅炉

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

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2. 农村服务业: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取缔工作。

3. 农业生产:2017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2018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2019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锅炉改造补贴政策

1. 气代煤: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

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省财政承担15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各县(市)、区做好统筹指导工作。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2. 燃气取暖补贴1680元封顶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至1680元封顶,补贴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省、市、县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气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燃气计量表一律使用物联表,并在气代煤用户燃气器具有效距离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对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也要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燃气公司未按要求安装物联表或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阻断装置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4000元/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核减补贴数额。燃气公司在进行户内燃气管线建设时,要满足居民采暖和炊事需要。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3. 电代煤:每户补贴金额7400元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4. 电费补贴至2000元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电代煤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5. 燃煤锅炉治理:补贴8万元/蒸吨

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